深圳建设工程集团离任审计管理规定
深圳建设工程集团离任审计管理规定
一、目的
为加强公司离任审计工作,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性与完整性,规范审计流程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离任人员的审计工作。
三、离任审计对象
离任审计应覆盖所有即将离职的职员,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、财务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。
四、离任审计的工作内容
- 审查离职人员在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;
- 核实离职人员未结清的财务责任;
- 确认离职人员在公司资源、设备等方面的交接情况;
- 检查离职人员是否存在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或未解决的工作问题。
五、离任审计的程序
- 审计准备:根据离职人员的职位和职责,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;
- 审计执行:由审计部门对离职人员进行全面审查;
- 审计报告:审计部门编制审计报告,报告中应详细列明审计结果与发现的问题;
- 审计整改:如发现问题,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。
六、离任审计的时限
离任审计应在人员离职前或离职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,具体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。
七、离任审计的责任
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,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支持;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离职人员的各项工作情况,确保审计工作公正、全面。
八、附则
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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