荧光灯国家标准
本 部 分 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。
本部 分 为 GB1 7625的第一部分,等同采用IEC 61000-3-2:2001《电磁兼容第3部分:限值第2
章:谐波电流发射限值(设备每相输人电流毛16 A))(英文第2.1版)。
本部 分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 7625.1 -1998《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(设备每
相输人电流镇16 A)),
本 部 分 与GB 17625.1 -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 修 改 了标准的名称,采用IEC 61000-3-2标准的名称,
— 增 加 了非专用电弧焊设备(见第1章);
— 增 加 了总谐波电流、待机模式等术语的定义,删除了相位控制等术语的定义(见3.16 ^-3.20);
— 删 除 了设备分类流程图和判定D类设备的“特殊波形”,明确规定了D类设备的类型(见
第 5章 ) ,
— 修 改 了谐波电流测量的条款(见6.2 );
— 增 加 了确定设备适用性的流程图(见第7章);
— 增 加 了有功输人功率不大于25W 的放电灯谐波电流限值(见第7章);
— 修 改 了附录B'‘对测量设备的要求”(见附录B);
— 修 改 了电视接收机的试验条件(见附录C.2 );
— 增 加 了空调器和非专用电弧焊等设备的试验条件(见附录C.1 2~附录C.14 )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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