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.doc
外资转内资股权转让 外汇局要求如下: 1.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(企业基本情况、股权结构、申请方的出资进度、出资账户等);2.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;3.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;4.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;5.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、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、章程原件和复印件;6.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(附询证函回函、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);7.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(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)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,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,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书;8.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(如为转股亏损则无须提供);9.申请前一日申请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;10.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。 从上述要求可以知道,外汇局是在股权转让后立即审批核准受让方购汇对外支付,一般资本项下购付汇的核准件有效期为1个月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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