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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视域下探望权的实现机制研究

上传者: 2020-08-14 20:19:58上传 PDF文件 173.12KB 热度 12次
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思考,探望权维护的利益主体应是未成年人,然而,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显然权利主体应是父或母,而未成年人只能是父或母探望权的对象,这不免使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流于形式,无法实现探望制度设定的初衷和目的。故对此笔者从立法本旨出发重述探望权主体,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视角下探求探望权内涵,同时分析并明确其归属主体,以期在实质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,保障未成年人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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