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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在国有企业的运用

上传者: 2020-07-20 16:00:10上传 PDF文件 1.06MB 热度 20次
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,既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主体、执纪主体,也是问责主体、管理主体。为了创造国有企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良好的党内环境和政治生态,从监督执纪"四种形态"的含义入手,论述了正确认识监督执纪"四种形态"的基础,并详细介绍了运用监督执纪"四种形态"的主要做法;分析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不足,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举措和建议。国有企业构建和扎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,可以更好地聚焦主责主业,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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